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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0-08   浏览量:   来源: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决定2020年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引导、分类发展,加强省级统筹,强化自律监管,依法依规开展。

二、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确定。各类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附件1)执行。

三、审核工作要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亟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只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向专业学位倾斜。

四、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确定均须严格按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附件2)执行。西部地区、民族高校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时,申请条件可降低20%。从严控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自主审核单位数量。

五、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订本地区(系统)审核工作方案,细化审核程序,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的要求,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应根据国家和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制订学位点申报指南,负责实施接收申请、资格审查、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材料核查等工作。

军队院校、军事学门类下一级学科和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六、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准凝练办学定位目标,深入发掘自身资源优势,实现差异化发展、特色发展。所提学位授权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特色和学科发展规划。所有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涉密内容。

七、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属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院校申请,申请单位在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公安部同意。对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类别(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中医)申请,应从严把握质量。

八、已获得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增列学位授权点,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申请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程序,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并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审核结果进行核查。

十、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审核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含申报指南、审核工作方案)、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财政支持和落实研究生奖助经费的文件等材料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马玲 闫梦醒

联系电话:010-66096746 010-66096787

附件:1.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

2.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yjss_xwgl/moe_818/202009/t20200930_492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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